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吳建宏  
            呂子楹即呂淑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0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附表
尚欠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2,03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1.775%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0.1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0.2775%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