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22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林晉豪
被 告 丁加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