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235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宸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辰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辰馨為上訴人即被告易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88年度台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原由陳宏宇擔任法定代理人,惟嗣後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變更為王辰馨,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上訴人即被告法定代理人王辰馨承受訴訟以續行本件相關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