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6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吳適行  
被      告  陳國興  
            林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韋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8,051元,及其中新臺幣35,828元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陳韋成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