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字第9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誠(歿)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7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於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應予停止訴訟程序,核有尚應行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