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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小調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鄭雅馨  
相  對  人  勤倍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即萬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相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相對人即被告營業所設立於桃園市大園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