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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      告  莊淑惠  
被      告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尚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尚平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而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陳尚平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商工登記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及設立地址均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