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字第37號
原 告 莊淑惠
被 告 尼戈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尚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尚平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而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有被告陳尚平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尼戈貿易有限公司商工登記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及設立地址均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
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