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郭碧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明、楊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86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明、楊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4號審理中,因訴外人即相對人楊惠婷之配偶洪鈿程以電話恐嚇聲請人,聲請人已提出刑事告訴,又訴外人洪鈿程曾於本院112年度港簡調字第86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中作證,為核對筆錄記載及另對訴外人洪鈿程提出偽證罪之告訴,聲請自費交付系爭案件於112年6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112年6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稱欲核對訴外人洪鈿程之證詞,惟系爭案件於112年6月29日為調解程序,訴外人洪鈿程係未經傳喚自行到庭,並未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是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案件於112年6月29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並無必要,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