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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暖、洪森毅、洪忠瑋、林美娘、林美滿、林美貞間請求遷讓墳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請提出林黃更之除戶謄本、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已提出則不必重複提出),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原告並應補正本件起訴狀上正確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如有本件訴訟顯無理由,或欠缺當事人適格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