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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嚴偲予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黃俊嘉(歿)、黃○○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38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原告起訴雖以黃俊嘉、「黃○○」為被告,然未載明被告「黃○○」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如原告遲未補正,亦將使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請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又查被告黃俊嘉業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黃俊嘉既已死亡,原告自應具狀補正黃俊嘉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堪認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惟非不能補正,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被繼承人黃俊嘉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向法院查詢拋棄繼承之證明,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或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事,而逾期仍未據原告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6月13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