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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簡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陳義傑  
相  對  人  天韻運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奇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營業所設立於臺中市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即原告雖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具有管轄權,惟查該法條並不存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