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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港訴字第1號
原      告  展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源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被      告  賴明鍾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14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8月13日下午4時宣判。惟114年8月13日適逢楊柳颱風侵臺,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14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北港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