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龔良智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寶
被 告 張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