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6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陳薇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週年利率
1
358元
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2
3,933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3
1,531元
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4
6,290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5
2,762元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16
合計
14,8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