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港小字第73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廖子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318元,及其中新臺幣36,763元自民國113年6月15日起,其中新臺幣9,555元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