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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小調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相  對  人  林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被告於聲請人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之戶籍地,應係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被告之住所地不在本院轄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