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霖、李○○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及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份,相關資料均勿遮掩)。
二、聲請人雖以李俊霖、「李○○」為相對人聲請調解,然未載明相對人「李○○」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請提出記載完整相對人姓名(包含應合一確定之全體相對人姓名)、地址、調解之聲明之聲請狀,及提出相對人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如有本件有欠缺當事人適格或之不適宜調解之情形,而逾期仍未據聲請人補正,本院將依法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