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港簡調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李俊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俊霖、李○○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載明相對人李○○之姓名、年籍、地址,難以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進行調解程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不得聲明不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