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綉惠
選任辯護人 張瑋漢律師
被 告 詹惠月
選任辯護人 陳政宏律師
被 告 黃川枝
黃柏豪
張淑英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張江山
張正霖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宸瀠
被 告 程宥勝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潘賢慶
選任辯護人 鍾武雄律師
被 告 振益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亦琳
被 告 張耀寬
林嘉雄
郭常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黃綉惠等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林育賢
法 官 錢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