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文信(歿)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
被 告 崔樹麟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黃子浩律師
被 告 朱紫貴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黃錦全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林勝裕
被 告 銘駿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孫貴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翁旭紳律師
被 告 安昇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吳英豐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吳任偉律師
林岡輝律師
被 告 盈峰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陳甲峰
被 告 陳德時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凃裕斗律師
被 告 三禾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陳金正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泰郡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祐鋒
被 告 蘇坤證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協順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吳武智
被 告 益昌土木包工業
兼 代表人 許清恭
被 告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宸瀠
被 告 張江山
張正霖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
被 告 茂信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碧玲
被 告 曾信良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律師
被 告 陳建和
選任辯護人 李衣婷律師
王振宇律師
被 告 王文聖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
被 告 張光華
張晉銘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陳錦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應予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有如附表「應予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
㈠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至33部分,均記載「孫貴能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原判決附表四之一1至11、附表四之二編號1至5、7至20部分,均記載「吳英豐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原判決附表五之一1至4、附表五之二編號1至18部分,均記載「陳德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原判決附表六編號6、7、12、13、14、15、16部分,均記載「陳金正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原判決附表七編號1至4、6部分,均記載「蘇坤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
㈡論罪科刑法條中則分別敘明被告孫貴能、吳英豐、陳德時、陳金正、蘇坤證所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
㈢綜上,足見附表「應予更正之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核屬誤寫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顥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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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事實」欄 參、(略) 三、(略) ㈠、(略) ⒈之第6至7行 | 「孫貴能即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孫貴能即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 「犯罪事實」欄 參、(略) 三、(略) ㈡、(略) ⒈之第5至6行 | 「並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
| 「犯罪事實」欄 參、(略) 三、(略) ㈢、(略) ⒈之第9至10行 | 「並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
| 「犯罪事實」欄 參、(略) 三、(略) ㈣、(略) ⒈之第7行 | 「陳金正遂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陳金正遂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 「犯罪事實」欄 參、(略) 三、(略) ㈤、(略) ⒈之第6至7行 | 「蘇坤證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 「蘇坤證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之犯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