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鞠琮麟
郭侑旻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律師
被 告 郭政綱
前列鞠琮麟、郭政綱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林秉豐
選任辯護人 黃子芸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鞠琮麟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與郭侑旻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侑旻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與鞠琮麟連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政綱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貳拾伍萬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秉豐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一、鞠琮麟、郭侑旻為夫妻關係。郭政綱為郭侑旻之胞弟。鞠琮麟自108年任台北新店國防部資通電軍指揮部督察室擔任少校監察參謀官,郭政綱及林秉豐亦均任軍職,郭政綱、林秉豐具有同袍關係。
二、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均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 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因郭侑旻任職某知名化妝品公司,又鞠琮麟、郭政綱、林秉豐均任軍職,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聯絡,由鞠琮麟使用名為「愛拚才會贏2.0」之LINE社群(下簡稱:上開群組),以投資化妝品生意需用長短期資金,分一年期購入化妝品資金50萬元、每月可得利潤2萬5000元不等之「長期」投資方案及節慶檔期搶購化妝品之資金10萬元、每月約可得3000元至1萬2000元之「短期」投資方案之高額利潤為誘因(予各投資人之詳細利潤如附表二所示),招攬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如附表一所示之同袍或親友參與上開保證獲利方案,收受資金,合計吸金民間資金金額達2億2101萬1027元(各被害金額詳如附表所示)。渠等共同以此方式非法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嗣於109年11月中,因郭彥宏發覺鞠琮麟、郭侑旻經營方式類似老鼠會而有異常,遂要求鞠琮麟及郭侑旻於109年11月30日退回其投資款項,鞠琮麟、郭侑旻未理會且於109年11月30日晚間,由郭侑旻在上開群組張貼:「今年收最後一批短期囉!利潤是10萬35000走一個月,要的+1」之訊息。郭彥宏始驚覺受騙而委由魏大千律師、龔英斌律師提出告訴。
三、案經郭彥宏委由魏大千律師、龔英斌律師提出告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
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
供述證據,被告等人及其等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或於本院調查證據時,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一第142、145、147、150頁、本院卷三第51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非供述
證據(詳後述),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
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違反銀行法認定犯罪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固坦認有招攬上開如附表所示之人參與投資之事實不諱,惟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自始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之事實,被告林秉豐於偵查與本院第一次準備程序中坦認犯罪(參110年度他字第1674號卷三第173頁、本院卷一第149至150頁),後翻異前詞。被告鞠琮麟辯稱:「我對銀行法不了解。」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41頁),其辯護人為其辯稱:「卷內事證及LINE對話可以看出被告有針對特定人並非銀行法所規定的不特定的人,且被告並沒有保證投資沒有風險,從LINE的對話記錄可以看出只是針對特定人詢問,且每一次參加投資的利潤都不一樣這部分跟銀行法之規定也不一樣」等節(見本院卷一第141頁)。被告郭侑旻之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告是經營買賣化妝品的投資並非一般違法吸金或老鼠會等違法行為。簡訊的內容是投資金額範圍太大時被告郭侑旻才會釋出部分供群組認購,群組裡面的友人並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參加,還有加入群組的人被告也沒有獲利的保證,所以被告所為跟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的要件並不符合」等節(見本院卷一第144頁)。被告郭政綱之辯護人為其辯稱略以:「被告郭政綱有跟林秉豐說過當月如果無法賺錢可能無法獲利也可能會虧損,被告在讓其他人加入投資時是有提醒投資是有風險的」等節(見本院卷一第147頁)。被告鞠琮麟、郭政綱辯護人另具狀辯稱略以:「被告郭侑旻確係實際從事知名品牌化妝品及保養品之實物買賣,並非向投資者訛稱或詐稱從事化妝品買賣以吸收款項。另每位投資者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所給的利潤不同係因周年慶、檔期不同所生,投資人應明知投資當然有風險。另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案發後積極和解,有和解書12紙附於偵案卷中,其中列於被告郭政綱名下之林秉豐及古丞祐係因結算後,尚有得利,故未再要求被告補償,故無和解書。起訴書未扣除被告鞠琮麟已匯還投資者之金額,堆疊計算被告等人收受之投資款項,金額之計算尚有未公」等節。(見本院卷一第159至167頁)。被告郭侑旻辯護人另具狀為被告郭侑旻辯稱略以:「被告郭侑旻確實有經營化妝品買賣,絕非吸金公司或老鼠會。投資金額較大,被告無法完全吃下時,始釋出部分供群組認購,並非任何人均可順利加入,縱使加入亦無獲利保證。」等語(參本院卷一第169至177頁)。被告林秉豐其辯護人具狀為其辯稱:「被告林秉豐主觀上不知邀約他人投資有違反銀行法,乃基於好康分享之心態,被告林秉豐從蘇俊凱、邱清偉、林尹傑獲得數千元之利益,因認為那些是正常投資獲利所賺取之錢,所以才會賺取一些利差,被告林秉豐並無與公司共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請考量被告林秉豐事後已與五名被害人和解,不法利益僅數千元,且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證一),若認被告林秉豐成立犯罪,請依照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並諭知緩刑」云云(參本院卷第179至181 頁)。
二、鞠琮麟、郭侑旻以化妝品長短期投資為名,由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等人分別招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直接或輾轉匯款予鞠琮麟、郭侑旻,並由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及不知情之謝瑞鴻、羅春敏約定給予如附表二所示之紅利之事實,業據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於警詢、偵查、審理中供述明確,核與附表一之被害人等即證人郭彥宏、謝瑞鴻、陳惠婷、羅云佃、羅春敏、池素真、黃家豪、林亨芬、蘇仁傑、蘇俊凱、陳0輝、吳怡瑩、賴佳旻、邱清偉、吳筆智、鄭景陽、古丞祐、岑于洋、陳帝維、謝明翰、許嘉峻、陳敬富、姚忠其、劉慶春、洪惠君(洪仲賢)、葉佩庭(李雅婷)、李丞浩、陳譔幀、劉詔元、馮博舜、曾國炫、林義翔、朱旭庭、林孟潔、林哲安、李俊龍、孫鈺婷、林建鈞、林尹傑、林莉娟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參。從而,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三、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雖以前詞置辯,
(一)然查:
1.本件訊據證人郭彥宏於審理中證稱略以:有保證獲利,每個月會按時,比如10月25日投資進去,下個月的11月25日就能拿到獲利,依照投進去的金額、時間拿取相對的獲利。2020年11月開始沒有領到獲利從投資一直到109年11月間,中間都有固定領到獲利但後面有些金額他會說服你再投資,所以銀行往來上會看到數目跟投資金額有點對不上,假設我投資100,他應該還給我108,他會告訴你先還8萬元,然後問你這8萬元要不要再投資,因為下一筆獲利可能是9萬元,後面越投資越高,一直付進去,付進去的原因就是獲利越來越高等語。
2.證人洪惠君證稱略以:(透過葉佩庭結識鞠琮麟)鞠琮麟跟我講化妝品買賣投資50萬元,大概一個月給我2萬元。從我投資段期間,當初說的獲利都有固定給我。鞠琮麟詳細講的投資內容是投資50萬元大概獲利23000、24000元,假設一個月後退,本金、獲利會一起退等語。
3.證人謝瑞鴻於審理中證稱略以:當時鞠琮麟跟我講投資50萬元,每月有25,000元的利潤,我107 年10月投資第一筆50萬元,投資以後每月獲利固定,依照你們當時的約定我沒有賠錢的情形,他都有固定給我錢等語。
4.證人許嘉峻證稱略以:我跟鞠琮麟是好朋友,經常假日聚在一起,我詢問他賺錢的機會,他問我有沒有興趣,他估算大概10萬元每月大概有3000元或3500元的利潤,50萬元就按比例計算。每個月會按照投資款項依照原來約定的利潤匯款到我帳戶匯給鞠琮麟的錢是從我帳戶匯出匯款給我的利潤。利率估算的方式幾乎是10萬元有3000元利潤等語。
5.證人劉慶春證稱略以:當時他跟我講先給我一個基本數,10萬元大概2000元左右,有多賺或賠會再跟我講。我聽完覺得比定存高,雖然有風險。我從105年開始投資到110年1月每月都有匯款進來,都有獲利金額,金額基本上就是10萬元每月有2000元利潤,利潤不一樣,但都有利潤等語。
6.證人陳敬富於審理中證稱:我提到覺得投資方案利潤還不錯,他跟你講的利潤大概是50萬元得到大概25000元,109 年7 月至12月的每個月都有獲利,而且獲利情形不錯。應該是每個月都有獲利。算起來每50萬元超過25000元的獲利。等語。參諸前開證人郭彥宏、謝瑞鴻、洪惠君、許嘉峻、劉慶春、陳敬富於審理中之證述,對於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等人之化妝品,均係因被告等人以保證獲利方式而參與被告等人之投資方案,且自投入資金迄至案發後,均定期自被告鞠琮麟、郭侑旻處獲得高於銀行定存之收益,此節適與被告郭侑旻於調詢稱:「我給投資人的獲利是以月結方式計算,所謂獲利3萬5000元只是平均值,多了我不會給,但少了我會用自己的錢儘量補充到獲利金額」等語相符。
(二)又附表一之被害人等事實上均無需負擔任何投資之虧損,即可按期限獲取投資時與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約定之固定利潤,與一般投資人就其選擇之投資工具必須自負盈虧之常態迥異。再參佐以附表一之被害人中,無論長短期投資,經換算年利率幾乎均高達20 %以上,且多數投資人再將賺得款項投入更高獲利之投資方案,此有附表二證據出處之各該被害人之匯款紀錄可參。足認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係以高額之獲利吸引不特定人參與投資,且各該方案所約定給付之現金紅利,參酌當時107至109年間之經濟狀況,較一般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詳見後之說明),而已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參與之意願,按諸前揭說明,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所約定給付之現金紅利與報酬,與原本顯不相當無誤。況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均智慮成熟之人,均明知參與投資者之投資意願均繫於投資報酬之多寡及風險有無,本件就其等向客戶收受投資款項之行為,客觀上與銀行經營存款業務無異,渠等上揭行徑已違背吸收大眾資金應受國家監督之法令,應屬無疑。
(三)渠等辯護人固以前詞置辯,然查:
1.被告鞠琮麟、郭侑旻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
(1)按「行為人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不外藉由各種名義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為方法,以遂其脫法吸收存款之實,此等違法行為,該當於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銀行法上開規定,其規範目的在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祇須未經依法核准許可,擅自實行本法第29條之1所定與收受存款相當之客觀構成要件行為,即足以成立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
(2)查被告鞠琮麟、郭侑旻規劃投資內容、方式、獲利制度及說明交易操作模式等內容,且向親朋好友或藉由親朋好友再向不特定人介紹、說明,以此方式招攬他人參與投資,且其等不論是自己邀約或藉由郭政綱、謝瑞鴻、林秉豐招攬他人參與上開投資案時,均並未限定投資人之資格、條件及人數等限制,顯有對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之情形。被告鞠琮麟、郭侑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等人並未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招攬投資云云,顯有誤會。
2.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吸收資金之總金額超過1億元。
(1)犯罪所得之計算含報酬及獲利再度投入、共同被告投資之金額。
① 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而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所吸收之資金或存款,依法律及契約約定均須返還被害人,甚至尚應支付相當高額之利息。若計算犯罪所得時,將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予以扣除,則其餘額即非原先違法吸金之全部金額,顯然無法反映其違法對外吸金之真正規模。況已返還被害人之本金若予扣除,而尚未返還之本金不予扣除,理論上亦有矛盾。且若將已返還或未來應返還被害人之本金均予扣除,亦可能發生無犯罪所得情形,自與上揭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立法意旨有悖。從而,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已然犯罪既遂,從而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不論事後已返還或將來應返還,既均屬行為人違法對外所吸收之資金,於計算犯罪所得時,自應計入,而無扣除之餘地(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又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是違法吸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等,即無予扣除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187號判決理由參照),即銀行法第125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詳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如原吸金金額在1億元以上,即有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加重刑責規定之適用,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亦即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數額,指因違反銀行法所違法吸金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上開營業成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0、3621、3639號,99年度台上字第607、2664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37號等判決意旨,另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及理由參照)。
②又依照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吸收之資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加重其刑責,而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為成本之一部:共同正犯之投資金額不失為成本費用,若連被告都不肯投入資金或購買其投資產品,如何說服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購買,共同正犯之投資行為具有成本報酬效應,足以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卸下戒心,故其投資金額亦應為犯罪所得之一部,無須扣除,如販毒者所購入毒品,其成本亦未從犯罪所得中扣除,共同正犯雖亦為受害人,法官仍就法定刑度內具有裁量空間,共同正犯所投資之資金無須扣除;另被害人所投資之本金;依約定返還之部分固係民法上有效約定,若返還投資人本金部分應自犯罪所得中扣除,豈非實際上相當無犯罪所得,此將形成只要返還本金全部,實際上,不論違反銀行法不法吸金的行為時間長短及金額多寡,則犯罪所得即愈少,甚至完全無犯罪所得的不合理現象。則銀行法第125條規定必將形同具文,毫無規範可言。故返還本金部分,自屬被告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應計入犯罪所得;且投資人並無義務無償將資金貸予被告使用,並且無息償還;且耗費司法資源、爭訟時間成本及資金無法返還之風險,若認定為「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一部分之行為可自犯罪所得中扣除,對投資人不甚公允,是約定返還本金,係由當事人約定,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再者,該條所謂「犯罪所得」應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其計算標準,須以犯罪時、犯罪地之市價或當時有價證券(股票、債券)之市值…等」(銀行法第125條修正說明二參照),即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計算之。且觀銀行法與此有關之立法理由亦未表示要扣除成本,違法吸收資金,允諾給予投資人之報酬、業務人員之佣金、公司管銷費用,均非屬取得資金之對價,自無扣除之必要;而未經允許之收受資金行為以刑罰制裁,蓋違法吸金足以侵害人民財產法益、破壞社會安定及金融秩序,是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該行為之可責性在於違法吸金之事實,而非事後有無利用該等資金獲利。銀行法第125條後段以其「犯罪所得」超過1億元加重法定本刑,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社會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吸金金額逾1億元,事後謹慎經營守成者,仍須科處重刑;任意揮霍胡亂花用投資,致資金花費完盡者,反可諉稱所得未達1億元而獲邀寬典,此豈符事理,當非立法意旨不符人民法感情,有罪刑失衡之虞;且以犯罪行為既遂之時點觀之,於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時,犯罪行為即已既遂,自應以所收受之存款數量計算犯罪所得,不應扣除嗣後所發之車馬費、紅利或辦理退股支出(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提案第14號討論結果)。
③ 據上,被告鞠琮麟、郭侑旻縱然將附表一之被害人獲利款項連同本金匯還,仍應計入犯罪所得內,而不須扣除,且被告林秉豐部分亦應計入被告等人之犯罪所得,應屬無疑。是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起訴書未扣除被告鞠琮麟已匯還投資者之金額,堆疊計算被告等人收受之投資款項,金額之計算尚有未公云云,顯屬誤會。
(2)本件被害人共計43人、合計收受投資款項計達2億2101萬1027元(詳如附表一所載),因之本件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之犯罪所得確已達1億元以上之事實,堪以認定。
3.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
(1)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即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號)。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且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73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參照)。
(2)查被告林秉豐經手收受、轉交投資人之投資款項,並協助向其他投資人解說投資獲利方式,又收受紅利,被告林秉豐已參與利用上開投資案吸收投資人資金之分工。申言之,被告林秉豐招攬其相識之親友(即附表一編號10、15、41、42、43)投資鞠琮麟、郭侑旻,並領取相當佣金,兩相結合作用,遂行鞠琮麟、郭侑旻對外吸收資金及擴散其影響金融秩序之結果,是以,被告林秉豐即共同基於發展鞠琮麟、郭侑旻業務之合同意思認識範圍內,各自招攬不同投資人,而相互利用彼此行為,共同完成本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行為之實施,自屬共同正犯。是被告林秉豐辯稱僅從蘇俊凱、邱清偉、林尹傑取得數千元之利潤,認為那些是正常投資獲利所賺取之錢,所以才會賺取一些利差云云,所辯尚無足取。
四、綜上所述,本案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為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乃推出化妝品長短期投資方案,而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現金紅利與報酬,共同經營相當於收受存款之業務,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之共同違反銀行法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
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
第2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銀行法第5條之1明定:「本法稱
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
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所謂經營收受存
款業務,係指為收受存款行為,並以之為業務加以經營而言
。另銀行法第125條所處罰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應以
是否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為之,並以所收受存款之時間及金
額,依社會上之一般價值判斷,認係經營業務者為認定標準
,而銀行法於78年7月17日修正公布同時增訂第29條之1規定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
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考其立法理由,係以當時社會上有所謂地下投資公司
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
社會資金,以遂行其收受存款之實,而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
之業務,為保障社會投資大眾之權益,及有效維護經濟金融
秩序,實有將該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規定為收受存款必
要,違法吸收資金之公司,所以能蔓延滋長,乃在於行為人
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股息、利息或
其他報酬,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併予規定為要件
之一,以期適用明確。參以該次修正同時增訂第5條之1規定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已將
存款之定義,於立法上為明確之規定。
二、次按銀行法第29條之1之立法理由,既已詳為說明該條條文
係參考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規定,而將行為人與投資人約定
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併
予規定為要件之一。從而,該條條文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
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構成要件,自可參照最
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520號判例係對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構成要件所為之闡明意旨,亦即行為
人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屬「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者」,應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
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
者」而言。又銀行法第125條處罰規定係著重於國家金融市
場秩序之維護,且刑法重利罪亦無以民法所定最高年利率作
為限制標準,自不能逕以民法所定之最高年利率為認定該條
所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判斷標準(最高法院100年台上
字第524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應以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
標準,而不能以金融機構之放款利率作比較。又依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公告之3年期定存利率(係銀行最優惠存款利率),均未超過2%,此有五大行庫平均存放款利資料一份可參,而依據近年之經濟發展,近5年之各年期定存利率亦同,此為眾所周知之事。查本件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等人假以化妝品買賣之長短期投資之話術,以年利率相當12%至120%不等之紅利,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此較一般銀行之最優惠存款利率高之甚多,自有「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行為,應可確認。
三、又查本件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招攬不特定人參與等投資長短期投資化妝品方案,從事以收受投資名義,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與報酬,而經營相當於收受存款之業務,違反上開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達2億2101萬1027元(如前所述),是犯罪所得已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論處,檢察官引用同條前段規定,應屬有誤,業經檢察官更正,併此敘明。(前經本院於111年10月25日審理中告以被告等人所犯罪名,已無礙於被告等人防禦權之行使)。而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另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
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法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
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
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者而言。申言之,「集合犯」
係一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
要件,已預設該項犯罪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
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其個別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能單獨成
罪,乃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
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
法益之同一性(即侵害單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為單數
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或概括之犯意
,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有學者諭為「法定的接續犯」)
。其與一般所謂「接續犯」之區別,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
成要件行為,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
構成要件類型,但因個案情節具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特
性,故亦包括的論以一罪(學者諭為「自然的接續犯」)。
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在主觀上應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
出於行為人之一個單一或概括之決意而為,在客觀上則應斟
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
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並秉持刑罰
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3093號判決意旨參照)。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以「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要件,
自屬營業犯性質,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
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
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是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先後自107年10月間起至109年11月間為警查獲時止,多次招攬投資人之違反銀行法犯行,均係基於吸收資金而經營相當於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決意而為,為實質上一罪,僅論以一罪。
五、被告林秉豐之自白減輕:
按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 項前段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第125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旨在鼓勵犯罪行為人勇於自新,而限於偵查中已自白者,始有減輕其刑之適用,惟為考量所謂犯罪所得之數額或須至審判中方能確定,苟偵查中所繳數額較審判中認定犯罪所得短少,將因偵、審程序認定數額歧異,徒生爭議,故被告須於偵查中自白,並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主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始有該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且惟有於「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方得由事實審法院審理調查有關被告有無犯罪、犯罪所得之數額、是否已於偵查中自白及有無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等屬於事實審認定事實之範疇,以決定有無銀行法第125 條之4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據以減刑。是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 項規定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最後時點,自應以在案件判決確定前之「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審判中,方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秉豐於偵查中已自白事實欄一之犯行,且其係為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招攬投資,而款項係匯入被告郭政綱之帳戶,並無證據證明其有取得上開投資款項,復於本院偵查與審理中與附表一編號10、15、41-43之被害人和解(參本院卷三第7至15頁),並將其取得之利潤返還,此有卷附和解書在卷可憑,自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就事實欄一部分減輕其刑。
六、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且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
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
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
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
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
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
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刑法第59條
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
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
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
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
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
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
過重等),以為判斷。經查: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分別向同袍、親友招攬投資,然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前均有正當職業,且無犯罪前科紀錄,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參本院卷第43-58頁),
素行良好,又被告鞠琮麟、郭侑旻家中尚有幼子,另被告郭政綱、林秉豐均非本案主要操盤者,若就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等3人處以銀行法上揭刑罰規定之最低度刑7年有期徒刑,被告林秉豐科以3年6月有期徒刑,均尚嫌過重,又雖因被告鞠琮麟、郭侑旻等之犯行吸收附表一等各被害人之資金,然經傳訊到庭之被害人陳敬富、朱旭庭、洪惠君、許嘉峻、黃家豪、孫鈺婷(參本院卷三第95-96頁)及馮博舜之刑事陳報狀、各和解書所載之內容,被告等人確積極設法彌補被害人等之損失,降低犯罪所生之損害,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處,顯有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就被告林秉豐部分,依法遞減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均明知其等並非銀行,不得經營吸收存款業務,竟仍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或報酬,經營違法吸金業務之犯罪手段;被告鞠琮麟、郭侑旻使用群組,主導、策畫、推動及經營本件投資方案,其中被告鞠琮麟藉由軍職之便,吸收親友被告郭政綱、同袍林秉豐投資並分別招攬業務,破壞軍紀、影響國軍形象甚鉅,渠等再透過保證獲利、完全還本、利息遠高出銀行定存等方式,對不特定人從事吸收資金而經營相當於收受存款之銀行業務行為,而被告等人違反吸收資金之時間長達2年餘,被害之投資人達43人,吸金數額達2億2101萬1027元,已嚴重影響金融秩序;被告鞠琮麟、郭侑旻迄今仍無法明確交代所吸收之金錢究竟作何用途,對投資大眾權益造成莫大損害,惡性重大,幸事後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均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有如附表一和解欄所載之和解書及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對各被害人稍有彌補;另考量被告鞠琮麟、郭侑旻兩人係本案犯行統籌負責之人,情節較重,被告郭政綱、林秉豐尚非居於主導地位,參與犯罪情節較輕,且被告林秉豐有二種以上之減刑事由,復斟酌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犯後態度、家庭情狀;兼衡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林秉豐等人之教育程度、經濟情況(詳參本院卷二第430頁、卷三第94頁),業已與各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被害人諒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依渠等涉案情節及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緩刑之宣告:
查被告林秉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57頁),渠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於偵查中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前揭刑之宣告後,應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渠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觀後效,並啟自新。另為使被告林秉豐能深切記取教訓,使渠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林秉豐於本判決確定後1 年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又以上為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部分:
一、法律適用說明
㈠依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所以關於沒收的法律適用,並沒有新舊法比較的問題,在新法施行之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的相關規定來處理。再者,刑法第11條、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則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故其他法律於105年7月1日之後如就沒收另定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特別規定處理。而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 月2 日施行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乃屬105 年7 月1 日之後就沒收所制定的特別規定,依據前述說明,就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的沒收,應優先適用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處理。但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所未規範事項,仍有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之適用。
㈡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修正施行之後,沒收已非從刑,而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的規定,是採義務沒收主義,其目的在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使其不能坐享犯罪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並讓權利人得就沒收、追徵之財產聲請發還或給付,以回復犯罪前之財產秩序,並以「實際合法發還」作為排除沒收或追徵之條件。因此,上述銀行法所設「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例外規定,自應從嚴為法律體系之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免適用之結果,違反前述沒收規定修正之立法目的。從而,法院於查明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及已實際合法發還等應扣除部分後,不得僅因仍有應發還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其應發還、賠償的數額尚有未明,即認不需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另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立法理由二所載:「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而為貫徹該立法目的,除非確無應發還之被害人或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否則於諭知沒收犯罪所得時,應在扣除不予沒收部分後,就其餘額依前述條文所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附加條件方式諭知沒收,以使該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於案件經確定後,仍得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或給付。
㈢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
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
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
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
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
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
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
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
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
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
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
之共犯連帶說,業於104年8月11日之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供參考,並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
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
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
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
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
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
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
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
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
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
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
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
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
字第3937號、105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判決意旨)。是除非
共同正犯間,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
收之責外,原則上在其等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
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司法院大法官釋
字第687號解釋意旨參照)。又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
,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有刑罰及保安處分
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第2條之修正立法說明參照),
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
共犯之實際犯罪利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
固無疑義。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
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
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
,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
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
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
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
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
二、經查:
㈠本件吸收資金方案係由被告鞠琮麟、郭侑旻發起,除附表一
編號10、12、15、41-43(被告林秉豐投資群)係由被告郭
政綱收受投資款項,應認屬被告郭政綱之犯罪所得外,其餘
均由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收受投資款或實際支配之,應認屬
於被告鞠琮麟、郭侑旻之犯罪所得,又衡以兩人為夫妻關
係,其等犯罪所得之分配無法強行分割,自應認係屬共同犯
罪所得。
㈡又案發後,附表一編號2、3、4、5、6、7、9、11、13、14、16、17、19-27、32、35-40之被害人業已領回本金,或其收受之利潤超過被害金額,是被告鞠琮麟、郭侑旻因給付前開被害人,各該被害人損害已受填補,倘仍予以宣告沒收、追徵,將使國家或被害人反而因被告鞠琮麟、郭侑旻犯罪而獲利,並非沒收制度之規範目的,此部分應自被告鞠琮麟、郭侑旻應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中扣除,以免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台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33號判決參照)。另被告林秉豐招攬之附表一編號10、15、41-43之投資者,款項係匯入被告郭政綱之帳戶,已如前述(參附表二附表一編號10、12、15、41-43證據欄所載),被告林秉豐僅分得數千元不等之利得,並且已將該等利得返還,揆諸上開判決意旨,同不予宣告沒收、追徵,併此敘明。
㈢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雖與其餘被害人均已和解,然就附表一編號1、8、10、12、15、18、28、29、30、31、33、34、41-43尚未清償完畢,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已履行和解條件部分,應認符合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稱「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尚未實際上取回受償之部分,就附表一編號10、12、15、41-43部分共225萬4000元,屬被告郭政綱之犯罪所得,應在被告郭政綱主文項下沒收;就附表一編號1、8、18、28、29、30、31、33、34之沒收欄內所載,屬尚未清償完畢之部分共386萬6000元+97萬8815元+290萬元+342萬元+223萬元+397萬3000元+129萬元+71萬元+516萬元=2452萬7815元,即為被告鞠琮麟、郭侑旻之犯罪所得,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所指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爰依修正後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對被告鞠琮麟、郭侑旻諭知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因沒收物為現行流通之貨幣故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併予敘明),追徵其價額。至於沒收、追徵之不法所得將來應如何分配、發還予被害人之問題,係判決確定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之執行問題,本院判決主文無庸一併諭知。又被告鞠琮麟固於112年6月20日本院審理時供稱,伊與附表一編號28之李丞浩以20萬元和解,但將帳面重新計算發現李丞浩係獲利云云(參本院卷三第53頁),然此與卷附和解書內容不符(參110他字第1674號卷第247頁),無從遽採,自應併入被告鞠琮麟、郭侑旻之犯罪所得中沒收。
(四)犯罪所得以外物品之沒收:本件其餘之扣押物品(參111年度保字第9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被告鞠琮麟、郭侑旻、郭政綱供述與本件犯罪事實無關(參本院卷二第421頁),再細究扣案物品為化妝品、帳戶、個人手機、手寫筆記等物,而筆記內容與本案亦無關聯,自不予宣告沒收,合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薇潔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王光傑、洪綸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簡慧瑛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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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471萬1350元 虧損金額:560萬元。以500萬元達成和解 | 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調解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23-225頁) | 以500萬元和解,已付100萬。112年5月18日起每月付款67000元(見本院卷二第223頁、第386頁),目前付2期。 | 500萬-100萬-13萬4000=386萬6000元 |
| | 1323萬467元(匯1516萬2665元,扣除代轉吳怡瑩投資款161萬元及代轉池素真30萬元、代購手機2萬2198元) | 否。(投資有獲利,含共同投資人陳惠婷、吳怡瑩、賴佳旻、池素真、羅云佃共獲利1317,2830元) | | 無 (參台高院110上易字第733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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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萬元(放款:最高法院112台上第1號、2號及銀行法第29條之1本文
| 無。(郭政綱向黃家豪借款,利息為50萬每月5000元)。已償畢。 | 郭政綱每月還黃家豪本金2萬,利息5000元。已還清。 | |
| | | 共計領回208萬4015元。有和解。(參110他字第365號卷第105頁)
| 已匯還57萬。尚餘136萬8815元郭侑旻每月還款13000元。目前已付30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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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俊凱(透過林秉豐結識郭政綱,匯給郭政綱) (與12林秉豐、15邱清偉、41林建鈞、42林尹傑、43林莉娟為同一投資組) | 80萬元(投資款匯給郭政綱;紅利由林秉豐匯入紅利12萬元)
| | 以20萬元與林秉豐和解。每月清償4000元。111年7月5日清償第一期。投資款清償情形參編號12 | |
| | | | | 無(參台高院110上易字第733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下均同此見解) |
| 林秉豐( 與10蘇俊凱、15邱清偉、41林建鈞、42林尹傑、43林莉娟為同一投資組) | 320萬元(包含林秉豐220萬元、林建鈞100萬元代匯款項予郭政綱) | 109年12月1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一第255頁、110他1674卷三235頁) | 以257萬元和解。郭侑旻於110年1月18日匯款20萬元,按月償還4000元,目前已清償30期(116000元)。 | 257萬-20萬元-11萬6000元=225萬4000元 (林秉豐組之各投資人平均獲償63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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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以20萬元和解。一季還4000元,於111年6月5日開始給付。 | |
| | | 後來有拿到10萬元(110年8月10日偵訊筆錄) 投資有獲利,有拿回193萬元(他字卷一第332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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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本金和利息取回130萬。後鞠琮麟返還5萬、郭政綱還10萬。 2.110年4月9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39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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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否。無損失(獲利629萬)。 10萬-每月1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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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敬富(為鞠琮麟之同袍) 與編號35林孟潔為同一投資組 | | 109年12月2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41頁) | 每月5000元達成和解。後月付1萬元,用110萬元折讓損失,目前已還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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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否。無虧損(參110他字第1674號卷二第422頁) | | |
| | | 109年12月15日和解(110他1674卷三227頁)、 目前清償完畢(參112年6月20日陳報狀附件2對話紀錄)
| 洪惠君、洪仲賢以20萬元與郭侑旻和解。分40期給付,每期5000元。 目前已全數清償。 | |
| | | 109年12月15日和解(110他1674卷三229頁) (111年9月15日高雄市○○區○○○○○000○○○○○000號) | 與葉佩婷以57萬元和解,分114期給付5000元。 111年9月15日以8萬元補償李佩玟、葉佩庭補償李佩玟2萬元(已履行完畢)。 | |
| | | 109年12月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47頁) | 李丞浩以357萬元與鞠琮麟和解,每期給付5000元。目前給付15萬元。 | |
| | | 109年12月12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45頁) | 陳譔幀以328萬元與郭侑旻和解。75萬元以售屋款給付,每月另給付1萬元。目前已還款30萬元。 | |
| | 2194萬8000元 (虧損647萬,以600萬元和解) | 110年5月7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37頁) | 劉詔元以600萬元與郭侑旻和解,已給付0000000元。 | |
| | | 是。109年12月2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33頁)、陳報狀(見本院卷二第303頁)。 | 馮博舜以138萬元與郭侑旻和解。分460期給付,每期3000元。已付9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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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9年12月2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31頁) | 林義翔以80萬元與郭侑旻和解。分267期給付,每期3000元。已付9萬元。 | |
| | | 109年12月16日和解書(110他1674卷三243頁) | 朱旭庭以560萬元與郭侑旻和解,郭侑旻允諾每月給付朱旭庭1萬元。目前給付44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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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是,有和解書(110他字第1674號卷三第227頁) | 洪惠君、洪仲賢以20萬元與郭侑旻和解。分40期給付,每期5000元。 | |
| 李雅婷(葉佩庭)與編號27同組 李佩玟(李雅婷胞妹) | | 為葉佩庭的投資。有和解書及調解書(110他字第1674號卷三第229頁、本院卷三第29頁) | 與葉佩婷以57萬元和解,分114期給付5000元。 與李佩玟以8萬元和解。並補償葉佩庭2萬元。 | |
| | | 否。本金與利潤均取回,無損失。(110年度他字第1674號卷三第211頁) | | |
| | | | 以20萬元和解,一季4000元,於111年5月5日給付第一期款。 | |
| | | | 以20萬元和解,一季4000元,於111年5月5日給付第一期款。 | |
| | | | 以20萬元和解,一季5000元,於111年5月10日給付第一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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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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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鞠琮麟以月利率7%〈即年利率84%〉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11月25日、6月18日、6月29日、8月26日、7月24日、10月6日、9月3日、9月15日、11月4日、7月31日、9月7日、10月5日以郭彥宏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46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12萬3000元、133萬4000元、15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3月1日、7月16日、1月3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27日、4月20日、7月13日、3月19日、6月18日、3月20日、8月25日、3月4日、5月15日、5月26日、7月24日、7月9日以郭彥宏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4200元、5400元、7424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40萬元、50萬元、60萬元、61萬元、7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40萬元、16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4月20日、10月26日、9月24日、108年9月27日、109年7月24日、8月10日、7月9日、11月4日、6月18日、9月22日、5月26日、7月31日、10月6日、11月11日、11月12日、10月15日、10月20日以郭彥宏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47萬350元、54萬8000元、1萬9024元、4萬8000元、21萬元、25萬元、40萬元、50萬元、7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13萬4000元、150萬元、192萬4000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4.108年8月20日、7月5日、11月25日、12月26日、9月30日、10月2日、5月27日郭彥宏電匯20萬元、50萬元、50萬元、7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5.108年9月20日曾至潔電匯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6.108年9月20日、11月26日、10月18日郭彥宏電匯2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7.108年12月9日以郭彥宏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3455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8.108年12月11日以郭彥宏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7140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9.108年9月21日、 11月26日以曾至潔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129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11月25日、6月18日、6月29日、8月26日、7月24日、10月6日、9月3日、9月15日、11月4日、7月31日、9月7日、10月5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3月1日、7月16日、1月31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27日、4月20日、7月13日、3月19日、6月18日、3月20日、8月25日、3月4日、5月15日、5月26日、7月24日、7月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4月20日、10月26日、9月24日、108年9月27日、109年7月24日、8月10日、7月9日、11月4日、6月18日、9月22日、5月26日、7月31日、10月6日、11月11日、11月12日、10月15日、10月2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8年8月20日、7月5日、11月25日、12月26日、9月30日、10月2日、5月27日郭彥宏電匯20萬元、50萬元、50萬元、7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108年9月2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6.108年9月20日、11月26日、10月18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7.108年12月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8.108年12月11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9.108年9月21日、11月2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10.郭彥宏110年1月13日筆錄。 (1)鞠琮麟說每投資10萬元下月即可領7000元,108年7月5日匯款五十萬至郭侑旻帳戶,同年8月5日取得鞠琮麟給付之獲利參萬伍仟元。(2)109年11月中鞠琮麟、郭侑旻要求郭彥宏加碼,顯係老鼠會。故要求鞠琮麟、郭侑旻退回大部分的投資款,渠等未退回。(3)訛稱遭一家給最高報酬之貿易商倒債,資金無法收回。 |
| | 1323萬467元(1516萬2665元,扣除代轉吳怡瑩投資款161萬元及代轉池素真30萬元、代購手機2萬2198) | 鞠琮麟以月利率8%〈即年利率96%〉,或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2月25日、3月21日、年5月7日、5月22日、6月4日、6月28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27日、8月30日、10月1日、11月15日、12月17日、109年1月6日、2月5日、2月14日、2月26日、3月3日、3月16日、3月28日、4月6日、4月20日、5月21日、5月21日、5月27日、6月3日、6月5日、6月11日、6月20日、7月1日、7月2日、7月7日、7月13日、7月29日、7月30日、8月5日、8月6日、8月11日、9月8日、9月8日、9月22日、9月23日、9月24日、109年9月25日、9月28日、10月6日、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23日、10月27日、10月27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7日、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存入10萬元、10萬元、1339元、10萬15元、10萬元、2860元、10萬元、10萬7015元、1010元、106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15元、20萬15元、20萬15元、10萬15元、10萬元、30萬15元、730元、1815元、35萬15元、30萬14元、5萬14元、60萬14元、3萬元、60萬14元、50萬14元、65萬14元、50萬元、67萬7000、30萬14元、10萬14元、40萬14元、10萬14元、80萬元、20萬元、1萬2414元、10萬元、40萬元、970元、30萬14元、20萬14元、3萬5000、60萬14元、40萬、40萬15元、42萬3015元、42萬3015元、30萬15元、20萬15元、10萬元、10萬元、70萬15元、5000元、40萬15元、54萬15元、130萬15元、5萬15元、10萬15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計1516萬2665元,扣除代轉吳怡瑩投資款161萬元,謝瑞鴻投資金額為1355萬2665元。 | 1.108年2月25日、3月21日、年5月7日、5月22日、6月4日、6月28日、8月19日、8月20日、8月27日、8月30日、10月1日、11月15日、12月17日、109年1月6日、2月5日、2月14日、2月26日、3月3日、3月16日、3月28日、4月6日、4月20日、5月21日、5月21日、5月27日、6月3日、6月5日、6月11日、6月20日、7月1日、7月2日、7月7日、7月13日、7月29日、7月30日、8月5日、8月6日、8月11日、9月8日、9月8日、9月22日、9月23日、9月24日、109年9月25日、9月28日、10月6日、10月16日、10月23日、10月23日、10月27日、10月27日、11月3日、11月4日、11月5日、11月8日、11月9日、11月17日、11月22日、11月23日、11月27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10年4月15日謝瑞鴻筆錄。 (1)鞠琮麟於107年10月間向謝瑞鴻招攬。50萬元每月25000元之利潤。投資10萬元保證每月8000至10000元之利潤。第一個月確實有領到25000元之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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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謝瑞鴻以月利率6%〈即年利率72%〉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5月9日、5月9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19日、11月14日、12月17日、109年1月17日、2月6日、4月20日、5月21日、8月17日、11月23日、11月25日、8月8日、10月16日、9月8日、11月22日、10月7日、107年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29日、10月29日、10月29日以陳惠婷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1440元、5萬元、5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20萬元、6萬6000元、20萬元、20萬元、5萬元、5萬元、1440元、5萬元、5萬元、2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8月8日、10月16日、9月8日、11月22日、10月7日以陳惠婷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00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9日、5月9日、10月18日、10月19日、10月19日、11月14日、12月17日、109年1月17日、2月6日、4月20日、5月21日、8月17日、11月23日、11月25日、8月8日、10月16日、9月8日、11月22日、10月7日、107年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8日、10月29日10月29日、10月29日、10月2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8月8日、10月16日、9月8日、11月22日、10月7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陳惠婷110年4月15日筆錄。 (1)鞠琮麟、郭侑旻經由謝瑞鴻於107年10月招攬陳惠婷投資。每單位為10萬元。投資50萬元,每月可分紅3萬元,107年10月之投資、11月分紅為3萬元匯入陳惠婷郵局及合庫帳戶。 (2)因為鞠琮麟、郭侑旻夫婦分紅獲利很高(年紅利72%) 所以參加該投資。 (3)鞠琮麟等表示陳惠婷之獲利超過投資本金。 |
| | | 羅春敏以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9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年8月5日、10月12日、5月28日、4月25日以羅云佃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計150萬元。(以上匯款包含羅云佃)35萬元、羅春敏115萬元)。 | 1.109年9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年8月5日、10月12日、5月28日、4月25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羅云佃110年4月21日筆錄:經由其姊姊羅春敏(羅春敏經由謝瑞鴻介紹投資),每投資10萬元就有1萬元之利潤。 |
| | | 謝瑞鴻以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9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8月5日、10月12日、5月28日、4月25日以羅云佃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計150萬元。(以上匯款包含羅云佃35萬元、羅春敏115萬元)南 2.108年12月19日、10月25日、5月24日、11月19日以羅云佃名義電匯10萬元、50萬元、1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計100萬元。 | 1.109年9月24日、10月26日、10月27日、8月5日、10月12日、5月28日、4月25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108年12月19日、10月25日、5月24日、11月1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3.羅春敏110年4月21日筆錄:108年5月,我經由同事謝瑞宏介紹投資,每投資十萬元,大約一個月可以拿回約一萬。108年6月25日至109年12月2日總共領取利息14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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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謝瑞鴻以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11月14日、109年8月8日、10月16日、10月26日、11月10日以池素真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5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7月13日、8月5日、9月8日以池素真台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至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由謝瑞鴻代轉至郭侑旻中信帳戶。 3.108年5月10日、11月18日、9月3日楊淨傑電匯10萬元、1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4.108年9月3日 楊岱璇電匯2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5.108年4月24日 楊心妤電匯2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6.108年5月28日池素真電匯4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1月14日、109年8月8日、10月16日、10月26日、11月1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7月13日、8月5日、9月8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3.108年5月10日、11月18日、9月3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8年9月3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108年4月24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6.108年5月28日鞠琮麟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7.池素真110年4月21日筆錄:謝瑞鴻每投資10萬元有1萬元之利潤。 |
| | | 郭政綱以月利率1%〈即年利率12%〉之紅利邀約投資。 | | |
| | | 郭侑旻以月利率7%〈即年利率84%〉,或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12月27日、12月30日、109年1月2日、1月10日、1月24日、4月6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6日、7月7日、7月17日、7月20日、7月22日、8月31日、9月17日、10月29日、11月5日、12月1日分別以林亨芬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存入500元、10萬元、10萬元、9萬元、20萬元、30萬元、1萬833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00元、10萬元、1萬2000元、5萬元、10萬元、190萬元、1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12月16日林亨芬電匯8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2月27日、12月30日、109年1月2日、1月10日、1月24日、4月6日、4月17日、5月15日、6月16日、7月7日、7月17日、7月20日、7月22日、8月31日、9月17日、10月29日、11月5日、12月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108年12月1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3.林亨芬110年5月12日筆錄:108年12月間開始投資郭侑旻。郭侑旻表示每月獲利約7-10%。 |
| | | 謝瑞鴻以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4月21日、4月21日、7月26日、109年3月26日、1月30日、3月2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日、7月11日以蘇仁傑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4月21日、4月21日、109年3月26日、7月26日、1月30日、3月2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日、7月1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蘇仁傑110年5月14日筆錄。 (見他卷365號第118-120頁) |
| | | 林秉豐以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7月6日蘇俊凱電匯8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7月6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蘇俊凱110年8月3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5.6%〈即年利率67.2%〉或月利率6%〈即年利率72%〉之紅利邀約投資。 *50萬元每月2萬8000元-3萬之紅利。 | 1.107年4月2日、108年5月21日、3月11日、109年6月6日、7月6日、3月3日、7月13日、8月31日、9月1日、10月14日、11月30日以陳0輝台北富邦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0萬元、170元、1萬5000元、1萬5000、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7年4月2日、108年5月21日、109年6月6日、7月6日、3月11日、3月3日、7月13日、8月31日、9月1日、10月14日、11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陳0輝110年8月3日筆錄。 |
| | | 郭政綱以月利率4%〈即年利率48%〉,或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1月10日、1月18日林秉豐電匯5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5月1日、11月10日、12月9日、12月24日、109年1月3日、1月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9日、3月29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4月11日、4月19日、5月16日、6月5日、6月14日、6月18日、6月26日、7月5日、7月5日、7月6日、7月25日、8月5日、9月5日、9月8日、9月30日、9月30日、9月30日、10月11日、10月14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10日、11月15日、110年1月1日、1月5日以林秉豐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存入6050元、10萬元、50萬元、2000元、1萬元、9050元、3500元、4萬元、1萬5000元、1500元、10萬元、1250元、2萬元、2300元、2100元、2100元7萬元、5300元、3400元、325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3250元、1500元、1500元、1375元10萬元、7萬5000元、2萬5000元、6萬2675元、2100元、6萬1500元、4萬2000元、10萬元、2100元、1500元、2875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2月、3月、11月間各以50萬元現金交付郭政綱。 | 1.108年1月10日、1月18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108年5月1日、11月10日、12月9日、12月24日、109年1月3日、1月4日、3月15日、3月15日、3月19日、3月29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4月11日、4月19日、5月16日、6月5日、6月14日、6月18日、6月26日、7月5日、7月5日、7月6日、7月25日、8月5日、9月5日、9月8日、9月30日、9月30日、9月30日、10月11日、10月14日、11月7日、11月8日、11月10日、11月15日、110年1月1日、1月5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林秉豐110年8月4日筆錄。 4.林秉豐110年10月12日筆錄 |
| | | 謝瑞鴻以月利率10%〈即年利率12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8月8日、11月10日、11月23日、10月27日、10月12日以吳怡瑩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00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4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6月4日、12月25日、12月26日、109年2月13日、5月27日、6月16日、7月2日、8月6日、9月8日 以吳怡瑩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40萬元、20萬元、30萬元至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由謝瑞鴻代轉郭侑旻中信帳戶。 3.108年12月25日、12月26日、109年5月27日以吳怡瑩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10萬元、3萬元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由謝瑞鴻代轉郭侑旻中信帳戶。 4.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5月27日以吳怡瑩第一銀行帳戶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由謝瑞鴻代轉郭侑旻中信帳戶。 5.109年5月27日以吳怡瑩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萬元至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由謝瑞鴻代轉郭侑旻中信帳戶。 | 1.109年8月8日、109年11月10日、109年11月23日、109年10月27日、109年10月12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5月29日、5月30日、5月31日、6月3日、6月4日、12月25日、12月26日、109年2月13日、5月27日、6月16日、7月2日、8月6日、9月8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3.108年12月25日、12月26日、109年5月27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4.108年12月25日、109年2月12日、2月13日、2月14日、5月27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5.109年5月27日謝瑞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 6.吳怡瑩110年8月4日筆錄。 |
| | | 謝瑞鴻以月利率6%〈即年利率72%〉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10月12日、10月16日、10月27日、11月23日、11月25日、10月26日、11月2日以賴佳旻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10萬、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5月30日電匯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8年10月13日、109年8月11日、108年5月27日、5月27日、8月19日、10月1日、12月18日、109年1月17日、1月17日、5月27日、5月28日、7月2日、7月7日、7月7日、月24日、9月24日以江柏勳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8800元、10萬、10萬、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10萬、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10月12日、10月16日、10月27日、11月23日、11月25日、10月26日、11月2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5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8年10月13日、109年8月11日、108年5月27日、5月27日、8月19日、10月1日、12月18日、109年1月17日、1月17日、5月27日、5月28日、7月2日、7月7日、7月7日、月24日、9月24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賴佳旻110年8月4日筆錄。 |
| | | 林秉豐以月利率4%〈即年利率48%〉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4月23日、9月22日邱清偉分別電匯50萬元、5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4月23日、9月22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交易明細。 2.邱清偉110年8月6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8%〈即年利率96%〉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3月5日蔡名宗電匯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2.108年8月19日蔡玉琳電匯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3.109年1月31日蔡武錡電匯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4.109年2月29日、3月30日、11月11日、11月11日以吳筆智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000元、5000元、5萬元、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 | 1.108年3月5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8月19 日郭侑旻中 國信託帳戶 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月3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9年11月1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吳筆智110年8月10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或月利率13%〈即年利率156%〉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7年11月5日、11月5日、11月6日、11月6日、108年5月9日、5月9日、7月26日、7月26日、109年3月2日、3月3日、10月15日、10月15日、10月26日以鄭景陽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10月21日、4月8日、107年10月1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10日鄭景陽分別電匯30萬元、50萬元、10萬元、20萬元、10萬元、5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7年11月5日、11月5日、11月6日、11月6日、108年5月9日、5月9日、7月26日、7月26日、109年3月2日、3月3日、10月15日、10月15日、10月2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10月21日、4月8日、107年10月1日、10月1日、10月5日、10月7日、10月1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鄭景陽110年8月11日筆錄。 |
| | | 郭政綱以月利率5%〈即年利率60%〉或月利率8%〈即年利率96%〉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6月25日、7月1日、5月15日、7月17日、8月20日、8月27日、8月27日、9月7日、9月15日、9月30日、10月19日、10月22日、11月3日、11月3日、11月26日、12月1日以古丞祐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000元、3萬元、50萬元、3萬元、1萬元、10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90萬元、10萬元、2萬元、40萬元、1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10月29日、7月1日古丞祐分別電匯200萬元、7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6月25日、7月1日、5月15日、7月17日、8月20日、8月27日、8月27日、9月7日、9月15日、9月30日、10月19日、10月22日、11月3日、11月3日、11月26日、12月1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10月29日、7月1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古丞祐110年8月11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10月13日、107年9月28日、108年3月1日岑于洋分別電匯20萬元、5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12月1日、12月1日以岑于洋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1月11日、11月12日、10月14日以岑于洋玉山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20萬元、2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4.109年11月11日以岑于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10月13日、107年9月28日、108年3月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12月1日、12月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1月11日、11月12日、10月14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9年11月1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岑于洋110年8月12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2%〈即年利率24%〉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7年8月29日、8月29日、8月29日、8月29日、9月3日、9月3日、9月4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9月6日、9月10日、9月10日、109年8月8日、10月8日、108年6月25日、6月26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7月13日、10月26日、108年8月19日、8月20日、10月2日、10月17日、109年3月18日、6月29日、10月1日、10月20日、6月5日、11月27日、9月10日、7月30日陳帝維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1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1000元、4940元、1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40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60萬元、7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4月16日、4月16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6日、6月26日、6月26日、5月26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7日、4月1日、4月1日陳帝維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7年8月29日、8月29日、8月29日、8月29日、9月3日、9月3日、9月4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9月6日、9月10日、9月10日、109年8月8日、10月8日、108年6月25日、6月26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7月13日、10月26日、108年8月19日、8月20日、10月2日、10月17日、109年3月18日、6月29日、10月1日、10月20日、6月5日、11月27日、9月10日、7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4月16日、4月16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5日、6月26日、6月26日、6月26日、5月26日、5月26日、5月27日、5月27日、4月1日、4月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陳帝維110年8月13日筆錄。 |
| | | 鞠琮麟以月利率12%〈即年利率144%〉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6月30日、108年4月12日、4月12日、5月9日、5月9日、10月18日、12月25日、109年5月5日、7月13日、3月19日、8月31日、11月11日、6月15日、4月30日、2月18日謝明翰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10月1日、10月1日、10月18日、109年1月30日、1月30日謝明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8年8月19日、6月26日、4月1日謝明翰分別電匯20萬元、4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6月30日、108年4月12日、4月12日、5月9日、5月9日、10月18日、12月25日、109年5月5日、7月13日、3月19日、8月31日、11月11日、6月15日、4月30日、2月18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10月1日、10月1日、10月18日、109年1月30日、1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8年8月19日、6月26日、4月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謝明翰110年8月17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3%〈即年利率36%〉之紅利加入投資。
*10萬/3000元(審理中) | 1.108年11月10日、10月1日、109年8月8日、108年5月6日、10月2日、109年6月15日、108年8月18日、109年6月6日、8月17日、1月20日、7月30日、7月13日、7月8日、7月21日、9月11日、10月13日、9月26日許嘉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4100元、5950元、7500元、8168元、1萬元1萬8000元、2萬510元、3萬8000元、4萬2000元、6萬1000元、8萬元、10萬元、12萬8000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50萬元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11月15日、109年1月18日、108年10月17日、12月16日、109年10月9日、1月11日、1月19日以許嘉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1433、4000元、5萬元、5萬元、17萬8000元、20萬元、3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1月6日、11月13日以許嘉峻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萬2880元、4萬292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1月10日、10月1日、109年8月8日、108年5月6日、10月2日、109年6月15日、108年8月18日、109年6月6日、8月17日、1月20日、7月30日、7月13日、7月8日、7月21日、9月11日、10月13日、9月2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11月15日、109年1月18日、108年10月17日、12月16日、109年10月9日、1月11日、1月19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1月6日、11月13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5.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50萬-大於25000元。(每月均有獲利) | 1.109年2月24日、7月15日、7月15日、108年11月25日、2月25日、109年2月25日、3月2日、108年4月29日、109年3月25日、5月27日、8月18日陳敬富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7000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7萬2000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102萬4000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2月24日、7月15日、7月15日以陳敬富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7000元、5萬元、5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9月20日、1月18日、3月29日、11月8日、108年11月15日以陳敬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000元、4000元、5000元、5000元、1萬734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4.109年7月15日、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3日、7月15日、7月15日、10月8日以陳敬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0元、3萬7500元、7萬1400元、5萬元、5萬元、5855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5.109年3月29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7日、9月25日、7月15日、10月15日、10月30日、10月22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9月25日、11月9日、8月7日、11月16日、8月8日、6月17日、12月1日、5月11日、108年10月2日、109年10月8日、8月31日、108年2月25日、2月25日、109年7月30日、6月29日、1月17日、1月30日、7月13日、9月7日、11月10日、110年1月27日、109年9月8日、6月17日、9月7日、9月22日、10月23日、10月30日、10月13日、6月18日、7月28日、11月18日、3月13日、2月13日、5月28日以陳敬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2660元、3250元、2萬元、6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7萬4000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44萬2000元、5000元、5萬元、150萬元、3600元、5950元、2萬元、3萬4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9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5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5萬6000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9萬9000元、5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6.108年9月16日以陳敬富名義電匯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2月24日、7月15日、7月15日、108年11月25日、2月25日、109年2月25日、3月2日、108年4月29日、109年3月25日、5月27日、8月18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 109年2月24日、7月15日、7月15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9月20日、1月18日、3月29日、11月8日、108年11月15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9年7月15日、10月24日、10月26日、10月23日、7月15日、7月15日、10月8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109年3月29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7日、9月25日、7月15日、10月15日、10月30日、10月22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9月25日、11月9日、8月7日、11月16日、8月8日、6月17日、12月1日、5月11日、108年10月2日、109年10月8日、8月31日、108年2月25日、2月25日、109年7月30日、6月29日、1月17日、1月30日、7月13日、9月7日、11月10日、110年1月27日、109年9月8日、6月17日、9月7日、9月22日、10月23日、10月30日、10月13日、6月18日、7月28日、11月18日、3月13日、2月13日、5月28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6.108年9月1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7.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8.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4.4%〈即年利率52.8%〉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8月8日、11月15日、3月26日、108年12月26日、109年11月30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8月31日、11月10日以姚忠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00元、5000元、5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8月8日、11月15日、3月26日、108年12月26日、109年11月30日、108年10月18日、109年8月31日、11月1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2.2%〈即年利率26.4%〉之紅利加入投資。 *10萬-2000元 | 1.109年2月27日、2月27日以劉慶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3月1日、10月19日、109年3月14日、108年5月26日、109年8月31日、108年7月6日、109年10月20日、10月21日、3月3日、7月13日、108年1月23日、109年5月28日、9月17日、108年2月25日、109年1月30日、2月26日、110年1月2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5月5日、108年6月20日、109年10月13日、11月18日、9月15日、8月18日、7月21日、108年12月20日、109年6月9日以劉慶春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7萬5000元、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5萬9000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2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74萬6000元、80萬元、83萬8000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2月27日、2月27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2. 108年3月1日、10月19日、109年3月14日、108年5月26日、109年8月31日、108年7月6日、109年10月20日、10月21日、3月3日、7月13日、108年1月23日、109年5月28日、9月17日、108年2月25日、109年1月30日、2月26日、110年1月2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5月5日、108年6月20日、109年10月13日、11月18日、9月15日、8月18日、7月21日、108年12月20日、109年6月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4.8%〈即年利率57.6%〉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5月26日、4月21日、5月24日、109年9月14日、10月2日、10月26日、8月29日、10月1日、108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0日、11月20日、11月20日、6月27日、6月27日、11月16日、11月16日、108年3月18日以洪惠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2萬4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40萬元、45萬元、45萬元、45萬元、45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26日、4月21日、5月24日、109年9月14日、10月2日、10月26日、8月29日、10月1日、108年11月24日、109年11月10日、11月20日、11月20日、6月27日、6月27日、11月16日、11月16日、108年3月18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 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4.4%〈即年利率52.8%〉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5月28日、109年11月14日、11月17日、108年5月11日、109年8月29日、10月1日、10月20日、6月27日、8月29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7日以葉佩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800元、3萬9900元、4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4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28日、109年11月14日、11月17日、108年5月11日、109年8月29日、10月1日、10月20日、6月27日、8月29日、10月1日、10月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7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 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6%〈即年利率67.2%〉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8月9日、6月3日、5月20日、1月19日、1月20日、108年10月19日、109年3月2日、1月19日、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4月6日、1月20日、1月21日、8月26日、108年11月1日、11月16日、109年3月22日、6月25日、12月1日、10月5日、7月30日、10月13日、10月26日以李丞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20元、20萬元、3390元、30萬元、40萬元、40萬元、40萬元、40萬元、40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7200元、9318元、9萬4920元、2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11月2日、11月2日以李丞浩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7萬4800元、7萬480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月17日以李丞浩名義電匯40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8月9日、6月3日、5月20日、1月19日、1月20日、108年10月19日、109年3月2日、1月19日、4月2日、4月3日、4月4日、4月5日、4月6日、1月20日、1月21日、8月26日、108年11月1日、11月16日、109年3月22日、6月25日、12月1日、10月5日、7月30日、10月13日、10月26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11月2日、11月2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月17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5.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11月15日以陳譔幀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1萬734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8月8日、108年10月2日、5月26日、5月26日、109年5月5日、8月25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3月18日、3月25日、5月5日、6月16日、7月13日、108年6月12日、8月19日、1月30日、2月12日、3月18日、7月8日、7月30日、11月11日、11月25日、4月27日、10月26日、11月3日、9月14日、108年12月17日、109年5月27日、10月13日、108年8月15日、12月6日、12月27日、109年1月15日、8月31日、10月15日、11月11日、11月16日、108年6月12日、109年7月8日、7月15日、8月18日、11月20日以陳譔幀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00元、5950元、5萬元、5萬元、6萬5000元、8萬9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0萬元、30萬元、38萬5000元、40萬元、40萬元、40萬8000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8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1月16日以陳譔幀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2萬560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1月15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8月8日、108年10月2日、5月26日、5月26日、109年5月5日、8月25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3月18日、3月25日、5月5日、6月16日、7月13日、108年6月12日、8月19日、1月30日、2月12日、3月18日、7月8日、7月30日、11月11日、11月25日、4月27日、10月26日、11月3日、9月14日、108年12月17日、109年5月27日、10月13日、108年8月15日、12月6日、12月27日、109年1月15日、8月31日、10月15日、11月11日、11月16日、108年6月12日、109年7月8日、7月15日、8月18日、11月2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1月16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5.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5月12日、8月19日、10月18日、11月28日、12月20日、12月26日、109年2月10日、2月10日、2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5月5日、6月5日、6月8日、6月17日、6月29日、6月29日、7月2日、7月13日、7月13日、7月13日、8月18日、9月3日、10月29日以劉詔元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30萬元、20萬元、70萬元、10萬元、12萬元、40萬元、30萬元、170萬元、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80萬元、20萬元、166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7月8日以劉詔元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轉帳5萬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1月9日以劉詔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3萬740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4.109年9月30日、11月16日、10月1日、8月25日、8月31日、10月1日、11月10日、11月2日、11月26日、10月21日、11月16日、9月21日、10月5日、11月10日、7月28日、8月17日、7月30日、11月6日、11月20日、11月3日、11月2日以劉詔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2000元、2萬元、9萬6000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5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110萬元、 2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60萬元、60萬元、90萬元、165萬元、2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12日、8月19日、10月18日、11月28日、12月20日、12月26日、109年2月10日、2月10日、2月12日、3月19日、3月26日、5月5日、6月5日、6月8日、6月17日、6月29日、6月29日、7月2日、7月13日、7月13日、7月13日、8月18日、9月3日、10月2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7月8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1月9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109年9月30日、11月16日、10月1日、8月25日、8月31日、10月1日、11月10日、11月2日、11月26日、10月21日、11月16日、9月21日、10月5日、11月10日、7月28日、8月17日、7月30日、11月6日、11月20日、11月3日、11月2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5.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6.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1.6%〈即年利率2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11月9日、9月13日、5月25日、5月25日、5月26日、5月24日、5月7日、109年10月26日、108年3月11日、3月11日、4月22日、4月22日、109年3月13日、3月13日、9月10日、10月20日、108年6月25日、109年7月21日、8月18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1日、9月29日、9月30日、9月30日、10月26日、11月2日以馮博舜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845元、935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410元、1962元、1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元、5萬2000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2月19日、2月20日、11月26日、11月3日以馮博舜名義電匯25萬元、25萬元、20萬元、7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1月9日、9月13日、5月25日、5月25日、5月26日、5月24日、5月7日、109年10月26日、108年3月11日、3月11日、4月22日、4月22日、109年3月13日、3月13日、9月10日、10月20日、108年6月25日、109年7月21日、8月18日、9月10日、9月11日、9月11日、9月29日、9月30日、9月30日、10月26日、11月2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2月19日、2月20日、11月26日、11月3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10月1日、10月1日、109年3月25日、4月20日、8月8日、10月27日、11月30日以曾國炫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1400元、2000元、5萬元、2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08年10月1日、10月1日、109年3月25日、4月20日、8月8日、10月27日、11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6%〈即年利率67.2%〉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10月2日、109年8月8日、109年9月29日、9月30日、12月1日、12月1日、12月2日以林義翔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950元、1000元、20萬元、20萬元、5000元、20萬元、2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11月15日、109年9月20日、11月8日以林義翔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734元、3000元、5000元至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10月2日、109年8月8日、109年9月29日、9月30日、12月1日、12月1日、12月2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11月15日、109年9月20日、11月8日鞠琮麟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6%〈即年利率67.2%〉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5月5日、10月26日、7月25日、8月31日、10月30日、10月30日、10月21日、10月30日、10月30日、4月10日、10月15日、11月10日、8月24日、9月29日、9月19日、10月29日以朱旭庭台新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32萬元、35萬5000元、40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70萬元、8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9年8月8日、6月17日、12月1日、9月22日、6月17日、8月17日、8月17日、8月31日、9月10日、9月10日、10月26日、11月18日、10月21日以朱旭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000元、5萬元、150萬元、9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4萬5000元、40萬元、85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3.109年10月23日以朱旭庭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帳號轉帳7萬140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5月5日、10月26日、7月25日、8月31日、10月30日、10月30日、10月21日、10月30日、10月30日、4月10日、10月15日、11月10日、8月24日、9月29日、9月19日、10月29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9年8月8日、6月17日、12月1日、9月22日、6月17日、8月17日、8月17日、8月31日、9月10日、9月10日、10月26日、11月18日、10月2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109年10月23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4.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5.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6%〈即年利率67.2%〉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5月10日、109年3月25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1月9日、9月25日、11月17日、108年11月25日、109年6月29日、9月22日、10月15日、10月27日、11月3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4月24日以林孟潔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4萬元、14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10日、109年3月25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1月9日、9月25日、11月17日、108年11月25日、109年6月29日、9月22日、10月15日、10月27日、11月3日、108年10月17日、109年4月24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4月21日、4月21日、109年3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9年1月30日、109年3月2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日、7月11日以林哲安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5月31日以林哲安元大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帳號轉帳2500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4月21日、4月21日、109年3月26日、108年7月26日、109年1月30日、109年3月2日、7月13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4日、108年10月1日、7月1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5月31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6月29日、3月25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5日、11月30日、108年5月14日、109年6月16日以李俊龍合作金庫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8萬7000、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5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6月29日、3月25日、7月30日、8月31日、10月15日、11月30日、108年5月14日、109年6月16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4.8%〈即年利率57.6%〉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7月21日、8月20日、9月21日、108年9月25日、10月1日、109年3月25日、7月13日、9月14日、9月14日、3月2日、9月25日、108年3月25日、7月18日、109年1月20日以洪仲賢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萬元、1萬元、1萬元、4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40萬元、50萬元、50萬元、5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108年5月13日、5月11日以洪仲賢名義電匯10萬元、4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7月21日、8月20日、9月21日、108年9月25日、10月1日、109年3月25日、7月13日、9月14日、9月14日、3月2日、9月25日、108年3月25日、7月18日、109年1月20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108年5月13日、5月11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3.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4.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李雅婷幫葉佩婷匯款,都是葉佩庭投資款項,葉佩庭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4.4%〈即年利率52.8%〉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8年5月25日、5月25日、7月26日、10月16日、3月11日、3月11日、109年8月21日、108年7月26日、10月2日、11月25日、109年3月18日、3月19日、7月30日、7月30日以李雅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帳號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2萬元、3萬9000元、5萬元、5萬元、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至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5月25日、5月25日、7月26日、10月16日、3月11日、3月11日、109年8月21日、108年7月26日、10月2日、11月25日、109年3月18日、3月19日、7月30日、7月30日郭侑旻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郭侑旻110年9月28日筆錄。 3.鞠琮麟110年9月30日筆錄。 |
| | | 經鞠琮麟提出月利率3%〈即年利率36%〉之紅利加入投資。 | 1.109年11月17日、108年12月5日、109年7月16日、8月14日、10月15日、11月2日、12月1日、110年1月26日、109年8月31日、7月17日、8月20日、12月1日、9月17日以孫鈺婷名義匯款存入5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1萬4000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5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11月17日、108年12月5日、109年7月16日、8月14日、10月15日、11月2日、12月1日、110年1月26日、109年8月31日、7月17日、8月20日、12月1日、9月17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孫鈺婷110年10月15日筆錄。 |
| | | 經林秉豐提出月利率4.6%〈即年利率55.2%〉或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9月16日以林建鈞名義無摺存款存入5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2.由林秉豐代匯款項10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9月16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林秉豐110年8月4日筆錄。 3.林秉豐110年10月12日筆錄。 3.郭政綱110年10月4日筆錄。 |
| | | 經林秉豐提出月利率4.6%〈即年利率55.2%〉或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8年7月9日、109年10月28日以林尹傑名義匯款存入40萬元、5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8年7月9日、109年10月28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林秉豐110年8月4日筆錄。 3.林秉豐110年10月12日筆錄。 4.郭政綱110年10月4日筆錄。 |
| | | 經林秉豐提出月利率4.6%〈即年利率55.2%〉或月利率5%〈即年利率60%〉之紅利邀約投資。 | 1.109年8月6日、10月29日、11月19日、12月1日以蔡秀絨名義匯款存入20萬元、6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至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 | 1.109年8月6日、10月29日、11月19日、12月1日郭政綱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帳號交易明細。 2.林秉豐110年8月4日筆錄。 3.林秉豐110年10月12日筆錄。 4.郭政綱110年10月4日筆錄。 |
附錄法條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