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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婉儀



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05號、第5799號、第9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宋婉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