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婉儀
選任辯護人 陳雅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90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5605號、第5799號、第9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宋婉儀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