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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忠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廖忠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6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43、1963、2141、2142、2143、2144、2145、2146、23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各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清單4紙、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7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5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111年7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均與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毀。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259公克,驗餘淨重0.257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5只,淨重1.8622公克,驗餘淨重1.7920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3只,淨重1.7600公克,驗餘淨重1.7249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2只,淨重1.3047公克,驗餘淨重1.266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2只,淨重1.5929公克,驗餘淨重1.5561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7381公克,驗餘淨重0.6959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7只,淨重5.8325公克,驗餘淨重5.7946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4只,淨重8.5283公克,驗餘淨重8.4936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3只,淨重1.9757公克,驗餘淨重1.9431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9259公克,驗餘淨重0.9244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2號
11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4161公克,驗餘淨重0.4139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4279公克,驗餘淨重0.4258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9734公克,驗餘淨重0.9710公克。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143號
14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1只,淨重0.9896公克,驗餘淨重0.987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