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順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0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潘順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5日上午8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張東昱位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竊取張東昱置放在該處屋內之零錢盒及夾鏈袋中約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零錢現金,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2年12月20日繫屬本院後,於113年2月7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03頁),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