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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2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嘉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2年度易字第26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偉嘉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李偉嘉自民國108年間,受僱於賴茂松所開立址設屏東縣○○鎮○○路000○00號之潮新肉品有限公司,擔任送貨司機、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李偉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0「日期」欄所示之日期,自業務上所持有之公司貨款中,將如附表「侵占貨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占為己有。嗣經公司會計郭芷妤核對公司應收受之貨款金額,發現短少,始查悉上情。案經賴茂松即潮新肉品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偉嘉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郭芷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賴茂松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員警偵查報告、同意書、貨款明細、111年6月份、7月份被告侵占款項一覽表、潮新肉品有限公司銷貨單、經濟部110年8月16日經授中字第11033508230號函及潮新肉品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㈡又被告反覆利用職務上機會為業務侵占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㈢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同為業務侵占之人,其犯罪情節未必盡同,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因個案而異,然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則屬相同,可謂甚重。本院審酌被告侵占手段尚屬平和,侵占金額非鉅,倘不論其情節輕重,均按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規定,而一律論處本罪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6月,顯不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是本件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自屬法重而情輕,在客觀上當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縱令給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為送貨司機,同時負責收取貨款,不知謹守分際,盡忠職守,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賴茂松成立調解,有屏東縣○○鎮○○○○○000○○○○○000號調解筆錄、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卷第5頁、第7頁),足見犯後深具悔意,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如附表總計之金額,雖均屬本件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前已述及,如被告確實依調解條件履行,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倘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告訴人亦可依法以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是本院認被告與告訴人就本件所成立之調解條件,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如在本件仍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將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亦不另諭知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雪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期(民國)
侵占貨款金額(新臺幣)
1
111年6月2日
10,000元
2
111年6月3日
400元
3
111年6月10日
5,231元
4
111年6月14日
3,000元
5
111年6月16日
12,000元
6
111年6月16日
2,166元
7
111年6月17日
6,390元
8
111年6月21日
22,000元
9
111年6月22日
30,000元
10
111年6月23日
32,010元
總計
                      123,1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