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BQ000-A112040(民國100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40A
BQ000-A112040B
原 告 BQ000-A112049(民國103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49A
原 告 BQ000-A112050(民國101年生,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2050A
BQ000-A112050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
吳佩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被訴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就原告BQ000-A112040、BQ000-A112049、BQ000-A112050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BQ000-A112040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詹莉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