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巫瑀玲
被 告 傅淑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