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喬定
選任辯護人 熊健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喬定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