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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26號
原      告  鍾予涵
被      告  潘龍雄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