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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許濸雄之供述: ⑴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 ⑶112年10月30日偵訊筆錄 ⑷112年10月30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⑸112年11月8日偵訊筆錄 ⑹112年12月19日偵訊筆錄 ⑺112年12月26日延押庭訊問筆錄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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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劉○岑之供述: ⑴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 ⑶112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 | | |
| | 告訴人黃○祥之供述: ⑴112年11月5日警詢筆錄 ⑵112年11月6日偵訊筆錄 ⑶112年11月10日偵訊筆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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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為證人於檢察官偵訊所為之證述,並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已敘明與待證事實之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本院認證據調查有助於待證事實之釐清,有調查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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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0月29日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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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署檢察官112年10月29日14時30分許製作之勘驗筆錄 | | |
| 檢證15 (罪責) (檢證15⑶⑷⑹兼具科刑證據性質) | ⑴本署檢察官112年10月29日15時、同年月31日9時製作之相驗筆錄各1份 ⑵本署112年10月29日112年度檢相字第808號檢驗報告書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3日函送之相驗被害人陳○珊大體照片1份 ⑷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16日函送之解剖被害人陳○珊大體照片1份 ⑸本署112年10月31日112年度相甲字第80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112年12月15日112年度相甲字第808號相驗屍體證明書 ⑹法務部法醫硏究所112年12月8日函送之醫鑑字第1121103098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被害人陳○珊)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⒈檢證15⑴⑵⑸⑹: 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⒉檢證15⑶⑷: 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證明被害人死亡原因,解剖照片則可說明本案認定被害人死亡原因之理由,並敘明該等照片包含被害人經消防人員搶救出時之狀態,用以證明被告行為所造成之結果,可證有助於待證事實之證明及量刑認定。辯護人雖以本案不爭執被害人死亡原因,並有相驗報告及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已可證明死亡原因,無調查必要,且該等證據因血腥而有使國民法官無法理性判斷疑慮,屬刺激性證據,不應調查等語。然相驗報告及解剖鑑定報告僅係文字描述被害人傷勢、死亡原因,與送醫治療過程、相驗、解剖時拍攝之照片性質不同,無法相互取代,若未輔以照片說明被害人傷勢、死因,將無法完整呈現當場事實情況,而有礙於真實發現;且檢察官亦敘明照片可證明被害人傷勢情況,而供作量刑參考,是此部分亦無其他科刑證據可為替代,應認有調查必要性。又檢察官敘明遺體照片內容為被害人傷勢情況,而解剖照片僅係少量解剖器官局部照片,調查時亦不投映於大螢幕,是該等照片內容衡情應非過於血腥,或使在場之人無法接受。且檢察官既為證明待證事實所需而提出該等照片為證據,即非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18條第1項第4款所稱「單純以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情緒強烈衝擊為目的」,自不應僅以該等照片含血腥內容,即禁止檢察官出證。另所謂「刺激性」證據之定義見仁見智,憑諸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個人主觀感受認定。本案既將於問卷中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對於遺體、解剖照片之接受程度,若辯護人認有因相驗或解剖照片導致無法理性判斷情形,自可於選任階段,考量是否對無法接受血腥照片之候選國民法官行使拒卻,即可避免刺激性證據產生之疑慮、爭議,附此敘明。 |
| |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6日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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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國軍左營總醫院000年00月0日出院病歷摘要(被害人黃○綮) ⑵國軍左營總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黃○綮) ⑶國軍左營總醫院急診病歷(被害人黃○綮) ⑷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黃○綮) ⑸國軍左營總醫院函送之行動拍攝影像照片118張(被害人黃○綮)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⒈檢證18⑴⑵⑶⑷: 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⒉檢證18⑸: 同檢證15⑶⑷。 |
| | ⑴本署檢察官112年11月6日14時25分製作之相驗筆錄(被害人黃○綮) ⑵本署112年11月6日112年度甲相字第829號檢驗報告書(被害人黃○綮) ⑶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16日函送之相驗被害人黃○綮大體照片1份 ⑷本署檢察官112年11月10日9時製作之相驗筆錄(被害人黃○綮) 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10日函送之解剖被害人黃○綮大體照片1份 ⑹本署112年11月10日112年度相甲字第829號、113年1月8日112年度相甲字第829號相驗屍體證明書(被害人黃○綮) ⑺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2月21日函送之醫鑑字第1121103177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被害人黃○綮)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 ⒈檢證19⑴⑵⑷⑹⑺: 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⒉檢證19⑶⑸: 同檢證15⑶⑷。 |
| |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 | 屏東縣○○市○○路00號前機車火警案GOOGLEMAP查詢截圖 | | |
| | ⑴告訴人賴○如出具之刑事告訴狀暨所附之屏東市○○段000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謄本 ⑵房屋租賃契約書 ⑶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火災後建物現況照片火災前後建物損失比對照片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告訴人賴○如所有建物遭火災之事實。查檢證22與檢證36所列證據名稱內容不同,檢察官亦敘明照片拍攝角度不同,並無重複,故應認檢證22與檢證36未重複,有調查必要性。 |
| |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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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53994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 | | |
| |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2日函送屏東市○○路00號案發前建物內觀照片 ⑵案發後現場周遭照片共9張(含光碟1片) ⑶案發地外交通照片7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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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7日函送之被告案發前購買汽油後前往現場之交通路徑地圖 | | |
| |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二),即被告前往金吉利五金百貨購買火柴之監視器截圖照片1份(含影像光碟)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三),即被告前往案發現場縱火之沿路監視器影像及案發時監視器影像(含影像光碟) ⑶被告縱火後返家之電梯內監視器截取照片2張 | | |
| | 本案建物112年10月29日附近監視器截圖畫面1份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偵查隊照片黏貼紀錄表(一),即000年00月00日下午店內監視器影像截圖1份(含案發前店內監視關影像光碟1份) | | |
| | ⑴證人李○旭提供112年10月27日「爅宿刺青」店監視器影像截圖 ⑵證人李○旭與被害人陳○珊之對話紀錄照片1份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曾與被害人黃○綮發生衝突,可證明被告動機及主觀犯意,且證人李○旭亦經傳喚到庭作證,此證據則為其與被害人陳○珊對話紀錄,亦可驗證證人證詞之真實性,堪認有調查必要性。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7日函送之消防局提供消防車上行車紀錄器、消防人員密錄器影像檔光碟1片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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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13日函送之火災現場360度環景照片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2月14日函送之112年10月29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0月29日10時30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2保1950)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0-12) | | |
|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0月29日13時25分搜索扣押筆錄、14時55分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112保1951) | | |
| | 警方持本署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之密錄器影像光碟1份 | | |
| |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依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證人翁○庭提供與警方追查之線索,可證明本案查獲經過及被告犯罪後態度,有調查必要性。 |
| | 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113年1月22日函送之屏安刑鑑字第(000)0000號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報告書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 | 法務部○○○○○○○○113年4月15日屏所戒字第11302204890號函文暨 ⑴接見明細表 ⑵影音光碟1份 ⑶錄音譯文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敘明之待證事實,可證明被告主觀上是否具殺人故意,以及證明被告犯後態度之量刑審酌證據。且此項證據與其他證據內容未完全重複,有助於釐清事實及審酌量刑,有調查必要。 |
| |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 | |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⒈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刑法第57條第5款量刑審酌事由,可證明被告之素行,有調查必要性。辯護人雖以前科紀錄包含未經判決之紀錄,有違反無罪推定及造成誤導、偏見疑慮等語。然前案查註紀錄表僅係被告是否有涉及刑事案件,以及所涉刑事案件係處於偵查、起訴、執行階段,以及所涉案件類型、罪名之記載,屬刑案調查經歷之客觀記載,應無誤導或造成偏見之疑慮。 ⒉調查範圍:內容以準備程序終結時為準。 理由: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本文規定:「當事人、辯護人於準備程序終結後不得聲請調查新證據。」其立法理由以:「為使審判程序原則得依準備程序所擬審理計畫集中、迅速且有效率進行,避免當事人或辯護人於審判階段才不斷提出新的主張與證據,甚至故意遲滯訴訟程序,致使法院於準備程序中所進行之爭點整理及擬定之審理計畫均徒勞無功,無端加重國民法官負擔。」可徵證據之提出時點應以準備程序終結為限,是檢察官所提出被告前案查註紀錄表聲請調查,該刑案查註紀錄表內容自應以準備程序終結時為準。惟若於準備程序終結後始產生之刑案紀錄部分,另屬是否為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例外情形所探討範疇,本非準備程序終結前得以裁定,併此敘明。 |
| | | 均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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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黃○祥113年1月1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及量刑調查問卷紀錄表 | | |
| | 告訴人蔡○茹113年1月1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及量刑調查問卷紀錄表 | | |
| | 告訴人陳○龍113年1月11日檢事官詢問筆錄及量刑調查問卷紀錄表 | | |
| | 告訴人劉○岑113年1月11日量刑調查筆錄及量刑調查問卷紀錄表 | | |
| | 被害人2人雙親113年1月11日所陳報之簡報中之書信、照片 | | |
| | ⑴告訴人黃○祥、蔡○茹出具之陳報狀所檢附之被害人黃○綮日常生活照片光碟1份 ⑵告訴人黃○祥、蔡○茹113年2月23日刑事呈報狀 | | |
| | ⑴被告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手寫自白書狀 ⑵000年0月0日出具之手寫書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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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被告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 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0年11月13日函送之被告在正得身心診所之病歷資料 ⑶正得藥局藥品明細收據(健保代碼0000000000號) | | |
| | ⑴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2年11月29日函送之被告在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診病歷 ⑵屏東基督教醫院112年12月26日函送之被告就診病歷(病歷號797593號) | | |
| | 法務部○○○○○○○○113年2月23日函送之新收收容人內外傷紀錄表 | | |
| | 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33號裁定 ⑵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35號裁定 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47號裁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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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爭鮮股份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勞保投保紀錄及門市員工出缺勤紀錄表 ⑵萬巒海鴻飯店113年2月21日之函覆 | | |
| | 仁愛國民小學113年1月24日函送之被告就讀國小時成績、學籍、輔導資料 | | |
| | 屏東高級中學113年1月19日函送之被告就讀高中時成績德行評量、輔導綜合資料 | | |
| | 明正國民中學113年1月12日函送之被告就讀國中時成績、學籍資料 | | |
| | 113年3月27日告訴代理人刑事陳報狀(含光碟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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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均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敘明待證事實為被告為被害人黃○綮客戶,曾至案發地多次,並曾與被害人黃○綮發生衝突,知悉被害人2人居住在工作室樓上,均可證明被告犯案動機、犯意,以及被告是否知悉本案住宅有人居住等爭點,且該等證人之證詞有互相比對以判斷憑信性之必要,認均有調查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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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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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
| | |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本院亦認已敘明與待證事實有關連性及調查必要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