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林金燕
被 告 周立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