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玄貴
具 保 人 郭子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子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玄貴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經具保人郭子綺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15320卷第21、23、27頁)。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並依據具保人住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應訊,且經法院當庭分別撥打被告及具保人卷內留存之連絡電話,其撥打結果為暫停使用及空號等情,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審判程序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4年1月2日屏警分偵字第1138025990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等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3、249至250、273至279、247、289至291頁)。又被告及具保人均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且被告因另案分別於113年10月22日、113年12月26日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之事實,亦有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通緝記錄表等件在卷可按,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李松諺
法 官 楊孟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