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宏




指定辯護人  林文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447、1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於114年1月16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執助穆字第1450號執行指揮書(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6-5、130至133頁)在卷可稽。是本案被告因另案入監執行有期徒刑,已無逃亡、藏匿以規避審判程序及刑罰執行之可能。從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依前開規定,應自被告入監執行之日即114年1月16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