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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寬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69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偵字第11807號、第12012號、112年度偵字第813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702號、第703號、第704號、第705號、第706號、第707號、第708號、第709號、第710號、第711號、第712號、第713號、第714號、第715號、第716號、第717號、第718號、第719號、第720號、第721號、第722號、第723號、第724號、第725號、第726號、112年度偵字第162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陳政寬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將幫助詐騙集團詐欺財物,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依照詐騙集團指示,於民國111年6月間某日,在屏東縣內埔鄉某超商外面,將其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潮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專員」之某成年人,再以「飛機」通訊軟體告知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該詐騙集團即基於洗錢及詐欺之犯意聯絡,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附表所示之上開二帳戶,旋遭該集團成員以轉帳支取、CD轉出、行動跨轉、行動轉帳之方式將該等遭詐騙之款項提領而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 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 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檢察官已經於上訴書及當庭陳明:本件僅針對量刑上訴,對原審判決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不爭執等語(本院卷第15頁、第214頁)。且參酌前開條文之立法理由:「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判範圍」。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又因檢察官僅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為之宣告刑為基礎,審查原審量刑所裁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先予說明。
二、承上說明,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均同原審判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行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檢察官承告訴人任紹涵之請求而上訴,雖主張被告於犯後未曾對告訴人為任何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尚嫌過輕等語。然被告於犯後未曾對被害人為任何賠償一節,已經原審於量刑時審酌,且該告訴人於請求上訴狀中認為「為何只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等節,而被告科刑所依之法條為洗錢罪,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故原審所處之有期徒刑6月並不得易科罰金,請求上訴意旨顯有誤會;另,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已經同意為簡易判決處刑,亦即量刑關於有期徒刑之上限為6月以下,原審審酌上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已屬有期徒刑之上限,難認為過輕,且原審諭知併科被告罰金新台幣6萬元,也未見有何不當之處,故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偵查後起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薛慧茹
附表一:台新銀行帳戶部分(新臺幣)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
1.
呂溢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志誠」與呂溢淇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呂溢淇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7日9時20分
2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呂溢淇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2.
方明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7日,透過社群網站臉書、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華鼎客服經理-盈盈」與方明煌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方明煌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7日9時45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害人方明煌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轉帳使用之帳戶資料、存款對帳單、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3.
賴又榛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廣告、LINE暱稱「股票客服-楊夢茹」與賴又榛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賴又榛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7日10時3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7日10時5分
  4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賴又榛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4.
吳皓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透過LINE暱稱「陳雨桐」、「華鼎營業員-張志宸」等與吳皓毅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吳皓毅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7日10時5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7日10時7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吳皓毅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5.
郭怡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透過LINE,自稱兆豐金控之經理「林聖國」、「黃睿雪」與郭怡萱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郭怡萱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7日10時14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7日10時16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郭怡萱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轉帳使用之帳戶存摺內頁交易明細。

6.
簡國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以LINE暱稱「佳妮導師」對簡國諭誆稱:可下載華鼎、振翰、新光3間投資公司之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簡國諭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7日10時38分
3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簡國諭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7.
蔡雪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透過LINE暱稱「華鼎客服經理-財財」等與蔡雪琴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蔡雪琴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7日11時8分
1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蔡雪琴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8.
劉貴珠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暱稱「蘇麗芬」、「陳欣怡」等與劉貴珠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劉貴珠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8日9時23分
  1,06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8日13時44分
  12,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被害人劉貴珠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國泰世華銀行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9.
李伯峻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及LINE暱稱「Johan」、「陳佳琳」、「華鼎客服經理」等與李伯峻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李伯峻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8日12時34分
47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李伯峻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10.
陳玉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日,透過LINE暱稱「程詩瑤」、「EI台股贏家資訊」等與陳玉玲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陳玉玲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8日13時44分
1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玉玲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1.
曾麗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20時,透過LINE暱稱「雅婷-Agatha」等與曾麗儀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曾麗儀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9日10時14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曾麗儀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交易明細截圖。
12.
林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6日,透過LINE群組名稱「飆股資訊學習群F」、「婷婷婷婷」等與林陸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林陸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9日11時1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9日11時1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③111年6月9日11時14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④111年6月9日11時17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陸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轉帳資料、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13.
曾怡馨
詐騙集團成員LINE群組名稱「股票飆股網」等與曾怡睿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曾怡睿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9日11時30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曾怡馨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14.
陳虹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臉書暱稱「謝逸文」及LINE暱稱「陳欣怡」等與陳虹伶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陳虹伶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0日9時51分
14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虹伶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
15.
劉良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11時37分許,透過雅虎股市暱稱「DeVa陳」及LINE暱稱「青青」、「客服楊夢茹」等與劉良銘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劉良銘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0日10時26分
1,0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代理人李秋織於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委託書、匯款使用之帳戶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款匯款憑證。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16.
錢欽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透過臉書及LINE等與錢欽怡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華鼎」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錢欽怡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0日12時33分
1,645,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錢欽怡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匯款使用之帳戶資料、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17.
任紹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臉書及LINE暱稱「蘇麗芬」等與任紹涵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任紹涵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9時20分
4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任紹涵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18.
連峰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臉書及LINE暱稱「黃露露」、「華鼎營業員林智偉」等與連峰毅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連峰毅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11時57分
1,00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連峰毅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19.
林仲銘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4日,透過臉書及LINE暱稱「東方」、「華鼎客服」等與林仲銘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林仲銘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7日9時40分
5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林仲銘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20.
陳怡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透過LINE暱稱「佩雯」、「蘇靜-營業員」與陳怡靜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華鼎」APP投資股票獲利云云,陳怡靜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7日12時9分
  6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②111年6月7日12時11分
  6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③111年6月7日12時36分
  20,000元
  台新銀行帳戶
1.告訴人陳怡靜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台新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附表二:第一銀行帳戶部分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及出處
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透過LINE暱稱「BLACK ROCK貝萊德」等與張瑞琴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指定之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張瑞琴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8日11時29分
778,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張瑞琴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第一銀行存摺存款/支票存款憑條存銀聯。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2.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8日透過LINE暱稱「紫萱」、「王興仲」等與徐嘉婕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德萊高級版」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徐嘉婕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10日11時48分
  50,000元
  一銀帳戶
②111年6月10日11時55分
  50,000元
  一銀帳戶
③111年6月13日9時57分
  50,000元
  一銀帳戶
④111年6月13日10時6分
  43,550元
  一銀帳戶
⑤111年6月13日10時21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⑥111年6月13日10時30分
  29,985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徐嘉婕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3.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7日,透過LINE暱稱「林紫萱」、「VIP飆股聯盟」等與王昭仁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王昭仁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0日12時37分
1,30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王昭仁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元大銀元國內匯款申請書。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4.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透過LINE暱稱「助理萱萱」與游文志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高級版」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游文志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0日15時12分
25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游文志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匯款使用之帳戶資料。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5.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以LINE暱稱「紫萱」聯繫陳義勛,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陳義勛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9時38分
26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陳義勛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6.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9時54分許,透過在LINE暱稱「林紫萱」等與蔡志乾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德萊高級版」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蔡志乾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10時49分
12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蔡志乾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7.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透過LINE暱稱「助理-小萱萱」與廖玉秀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貝萊德」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廖玉秀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14時40分
39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廖玉秀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
8.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以LINE暱稱「林紫萱」、「VIP台股研究院」聯繫胡慧儀,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高級版」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胡慧儀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3日22時27分
12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胡慧儀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9.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1日,透過LINE暱稱「林紫萱」、「張瑞豐」、「Black Rock交易員陳政明」、「貝萊德NO.0077客服」、「金管會審查員王鴻」、「台股研究社」等與林琬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高級版」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林琬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4日9時17分
50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林琬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匯款使用之帳戶資料、匯款紀錄截圖。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
10.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4日,透過LINE暱稱「林紫萱」與楊群賢取得聯繫後,對其誆稱:可至所推介之網站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楊群賢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6月14日13時24分
90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楊群賢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條。
11.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中旬,以LINE暱稱「林紫萱」聯繫黃國和,對其誆稱:可下載「貝萊德」APP進行投資獲利云云,黃國和不疑有他,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載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6月9日10時20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②111年6月9日10時23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③111年6月10日9時28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④111年6月10日9時30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⑤111年6月11日14時17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⑥111年6月11日14時22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⑦111年6月12日14時45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⑧111年6月13日10時14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⑨111年6月14日10時3分
  30,000元
  一銀帳戶
1.告訴人黃國和於
  警詢之指述。
2.本案第一銀行帳
  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3.轉帳使用之帳戶資料、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
4.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紀錄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