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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OO




第  三  人  OOO(中文姓名:OOO)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款項應予扣押
  理 由
一、按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犯洗錢防制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OOO(中文姓名:OOO,下稱OOO)所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經詐欺集團用以收取、隱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該等款項由被告OOO加以提領後,尚餘新臺幣9萬0,102元存款在本案帳戶內等情,有卷內證據可佐,足徵上開存款債權乃洗錢之財產上利益,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乃應沒收之物,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予以扣押,禁止OOO收取該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任何人清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33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1
OOO

113年6月6日16時2分許、1萬元
2
OOO

113年6月6日16時53分許、5萬元
113年6月6日16時55分許、5萬元(起訴書漏未記載及此,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