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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珠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蘇珠蘭(下稱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判處被告罪刑在案,該判決於同年月24日送達被告、同年月25日送達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月17日裁判確定。而被告遲至114年1月20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則被告之上訴業已逾期,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是被告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