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84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莊宗民
董弘顗
蔡佳頤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1樓(指定送達地址)
被 告 楊偵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20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法 官 蕭筠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