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93號
附民原告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劉怡廷律師
附民被告1 郭文榮
附民被告2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上列被告1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