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子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9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周子汧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20日以112年度偵字第89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0月31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等件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鑑定人徐宏昇律師111年11月9日鑑定意見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伯寶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2日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30日Sumikkogurashi(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理律法律事務所111年9月1日函檢附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產品鑑定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111年11月2日鑑定意見書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1月5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5日刑事陳報狀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112年5月5日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等件在卷可憑(見警卷第42至88頁背面),堪認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宛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