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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王聖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