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39號
原 告 謝淯甯
被 告 林禾益
丁子修
林柏諺
張文良
邵邦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王宗顯、陳柏安、邵邦強、陳民豪、林易承、蘇煒倢給付損害賠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