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500號
原 告 拍付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被 告 謝家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陳姿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