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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633號
原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吳耀宗
            吳幸儒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易字第11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對被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品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