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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芳假釋中付保護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5年9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40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4030號),認為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應予准許。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刑法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方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心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