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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緝字第16號
原      告  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麗
被      告  陳勝吉  (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易緝字第22號,即108年度金訴字第1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勝吉被訴竊盜案件因被告已死亡,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以115年度易緝字第2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原告晶電能源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聲請將被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原告雖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顥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