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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強國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被 告 新進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民
訴訟代理人 鄭登元
陳樹村律師
邢振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