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7號
原 告 正嚴機器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在
訴訟代理人 鄭敏娟
鄭敏惠
蔡將葳律師
被 告 郭哲瑋
黃富田
謝明典
王堡境
葉家銘
邱鴻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