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李昆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