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陳允苡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