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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原      告  盛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素綿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被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友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陳允苡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8日下午1時40分,在本院第二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