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國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洪茂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